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信息表流程
【第一步】進入"發票管理"界面,點擊"紅字發票信息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菜單或直接點擊信息表,彈出紅字發票信息表信息選擇界面
【第二步】在紅字發票信息表信息選擇界面中,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購買方申請和銷售方申請. 如圖所示.
根據實際情況錄入信息.
由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理由后,選擇發票種類,并填寫對應藍字發票代碼和號碼,點"下一步"按鍵
【第三步】核對信息后,確認無誤后點"打印"按鈕, 系統自動保存此張紅字發票信息表,并彈出打印界面,如圖所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5.納稅人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可在開票系統中申請并獲取校驗結果,即在開票系統中通過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也可憑《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校驗),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6.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一對應.
7.納稅人開業設立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或"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
8.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9.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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