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的食堂是不是需要交稅
? 對員工提供的平價餐不涉及稅收;如對病人有收費的情況,屬于營業外收入,需要核算納稅。
? 企業設立食堂的涉稅處理
? 一、企業自辦經營
? 這種情況下職工食堂一般都作為企業的一個非獨立核算單位,食堂收支統一納入企業會計核算。對于這種經營模式,目前一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企業自辦食堂為職工提供就餐服務,無論是否對職工收取費用,它的職能都不同于企業的制造與管理部門,而是與企業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一樣,同為企業福利部門,因此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都應該由“職工福利費”支付,即會計上不應作為企業的費用;稅法上,食堂工作人員作為福利部門的職工,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人數,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這種觀點看起來很有道理,但其實不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沒有職工食堂費用必須從“職工福利費”支付的要求。
? 二、食堂對外承包經營
? 食堂對外承包經營,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納稅的問題。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無疑的,那么營業稅呢?曾有這樣一個稅收籌劃案例:某企業將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為使收取的承包費不交營業稅,經某稅務師事務所籌劃,建議承包人不領取營業執照。其籌劃依據是《關于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8號)文。根據該文件,企業將資產承包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經營,只提供門面等而不提供產品、資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等,如果承包者領取了營業執照,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而不領取營業執照,則屬于內部分配行為,不用繳納營業稅。
? 但是,這種政策后來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規定。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企業將資產出租并收取承租費,是否屬于內部分配行為而不繳納營業稅,必須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3、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 這里出包方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為納稅義務人的情況下,出包方也應在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的有關情況向稅務部門報告,否則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出包方對承包方的納稅義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 三、食堂采購中入賬票據的考慮
? 食堂采購具有特殊性,具體包括采購對象和采購地點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國目前農貿市場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國民的稅法意識。目前的農貿市場稅費管理,以代征員的授權執法為主,稅源征收手段以定額繳納為主,雖然也設有代開票的機構,但是實際操作性不強。
?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睆恼鎸嵭缘慕嵌戎v,食堂采購如蔬菜等可以自制相關如采購單等能證明真實業務的單據來滿足真實性的要求, 當然白條入帳既是《企業會計制度》所不允許也和稅法的合法性相悖。在這個問題稅收征管員遭遇了情與法的困惑。
? 據了解,在部分稅收執法檢查中,稅收管理人員采取折中的處理辦法:即對于完全可以能夠取得正式發票的物品,如煙酒,一定要要求單位以正式發票入帳,對于有替代采購源的物品,如糧油、調味品,盡量要求憑正式發票入帳,對于蔬菜類,則默認了白條入帳的處理。筆者認為,這樣處理辦法是符合實際卻顯無奈,既缺少法律依據,又不利于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原則。當時鑒于我國當前的稅制建設現狀和立法精神,是否可以考慮參照出差補助業務的處理為更妥?事實上,食堂成本的定額控制(或最高限額內的據實列支)還是有比較具體全面的非財務數據可以佐證的,比如食堂規模、員工人數、當地的物價水平及合理的利潤率等。
? 關于醫院的食堂是不是需要交稅解答如上,如果醫院的食堂是有對外經營,不僅僅是做醫院員工的生意,涉及到經營收入了肯定是需要繳稅。為此醫院食堂的財務在做賬報稅時要根據它經營的范圍來確定,對外經營了就要按時納稅。